112年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計畫」
計畫年度 112年度
計畫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計畫
委託單位 經濟部能源署
執行單位 研究八所
計畫摘要        我國能源約有98%仰賴進口,能源供應易受全球能源情勢變遷及國際溫室氣體減量協議之衝擊。而國際政治能源情勢多變,對高度依賴進口的我國,應早日研擬全面因應對策,包括提高能源多元自主發展、確保能源系統的供應、維持能源價格的穩定及兼顧溫室氣體減量等。再生能源作為低碳、永續發展之自產能源,發展再生能源係達成我國能源供給結構多元化及低碳化之必要措施。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歷經多次審查與協商會議及立法院「屆期不續審」退回重新提案而延宕多年。惟在「98 年全國能源會議」加持下,於民國98年6月12日三讀審議通過,同年7月8日由總統公布施行,以作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之法律依據。
       本條例基於再生能源之經濟成本仍高而無法與傳統石化能源相競爭之考量;在市場面,乃仿效德國「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 Energien Gesetz)採取「饋網電價制度」(Feed-in Tariffs),並佐以配套措施,以鼓勵各界投入再生能源之設置利用。原條文第4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網、躉購之規定。」以「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作為強制併網以及適用躉購費率之前提,原第4條第3項並基此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即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而強制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現為輸配電業)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與電力網併網互聯,並依經濟部各年度公告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以下簡稱躉購費率)予以躉購20年,希冀藉由強制併網、保證躉購費率及保障躉購期間之三重機制,以排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入電力市場之障礙,使設置者得以回收其成本並獲合理利潤;在成本面,則明定設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授權訂定「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供並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補貼及其他推動再生能源措施之經費來源。
       另本條例尚有若干輔助措施,即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授權,所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等,以有效推廣再生能源之利用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
       綜上,為配合經濟部能源署執行本條例,達成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之立法宗旨,以建構並執行國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行政制度之目的,據以協助能源署執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等相關業務。
履歷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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